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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防护门厂家总结放射诊疗的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licensing)是对具有较高风险实践活动的一种批准方式,许可证是审管部门在安全 审评“上颁发的,并附有其持有者要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条件的许可证书。许可具有法花 意义,是放射防护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事放射性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而, 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我国放射诊疗活动涉及的主要行政许可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对生产、销售、铅防护门,铅衣,铅玻璃,铅房,铅板,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许可和备案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铅防护门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③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④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⑤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